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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一火锅店制售“老油”超千锅,4人获刑并缴20余万公益诉讼赔偿金 环球实时

2023-04-12 17:18:47来源:红星新闻

四川绵阳一家火锅店,4名股东将客人吃剩的火锅锅底进行回收,对锅底残渣进行过滤后自制成“老油”,后按一定比例将“老油”添加到锅底中继续出售给顾客,被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联合查处。4月12日,红星新闻记者从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获悉,4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至两年六个月;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同时,检方还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调解,4人共同缴纳公益诉讼赔偿金238680元。

↑庭审现场


(资料图)

2022年10月13日,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涪城区公安分局民警,对滨河南路东段一家火锅店进行现场检查时,查获自制“老油”一桶(80斤),现场挡获火锅店股东李某。后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对上述查获的自制火锅油进行检验,结论为:该产品经检验,所检指标符合《整顿办函【2011】1号》,GB1014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动物油脂》中所规定的技术要求。2022年10月13日、14日,该火锅店另外3名股东王某、罗某某、叶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3月以来,王某等4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在绵阳市涪城区滨河南路东段共同经营的火锅店内,将客人吃剩的火锅锅底进行回收,对锅底残渣进行过滤后自制成“老油”,后按一定比例将“老油”添加到火锅锅底中继续出售给顾客食用。公诉机关认为,王某等4人回收、利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加工成“食用油”并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前段时间,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查明,2022年4月至10月12日期间,王某等4人经营的火锅店销售添加“老油”的锅底超过1530锅,每锅收锅底费人民币39元,共计人民币59670元。

法院认为,王某、罗某某、叶某某、李某使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制造食品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本案犯罪事实系4人共同实施,4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王某、罗某某、叶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4人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判决李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王某、罗某某、叶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时,禁止王某等4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

此外,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涪城区人民法院调解,王某、罗某某、李某、叶某某连带承担赔偿金人民币23868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王毅飞 杜杰 红星新闻记者 汤小均

责编 任志江 编辑 何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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